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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05]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3

施行日期:2005-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为切实保障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六级以上(含六级,下同)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民政部门筹集缴纳。医疗统筹金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条 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筹集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每年年底公布。2005年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负责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地税部门足额缴纳本年度的医疗统筹金。未及时、足额缴纳者,市地税部门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第七条 缴纳医疗统筹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单位,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减免。其应缴部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破产单位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收入中按以下办法缴纳医疗统筹金:

(一)退休人员按当年筹集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统筹金;

(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当年筹集标准×(10+X)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医疗统筹金(X为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数)。

第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其残疾军人暂停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欠费单位负责。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条 医疗统筹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分担”的管理原则,当年医疗统筹金超支部分,定点单位分担15%,其它从次年调整筹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中先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专用医疗证、病历、IC卡管理办法:

(一)残疾军人专用医疗证、病历、IC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二)残疾军人要妥善保管证、历、卡,不得擅自书写或涂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严禁将证、历、卡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追回其所用的医疗统筹金,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三)证、历、卡丢失者,应及时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丢失期间及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持卡人自付;被冒用的,其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项目中,《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实报实销;特殊适应症与抢救用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个人自付5%.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血液透析个人自付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10%;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价报销,无国产价格的合资产品个人自付10%,进口产品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自付5%.

(三)残疾军人住院床位费,每天最高支付不超过28元;需隔离治疗的床位费,以及危重病人需住监护、层流病房的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因公、因战需要整容、整肢(不包括器具)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五)在乡残疾军人挂号费予以报销。

(六)其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三条 门急诊就诊和购药:

(一)残疾军人持专用医疗证、历、卡,可到本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二)残疾军人专用IC卡为模拟个人帐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定额管理、节余奖励”的办法。

(三)“定额管理、节余奖励”办法是指每人每年定额为2500元,超出定额部分,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按季度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有效收据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门急诊就诊、购药、住院和家庭病床就医等由医疗统筹金支付总额未达到2500元的,结余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

第十四条 住院和家庭病床就医:

(一)残疾军人可在本市各选一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除外),并可于每年12月上旬重新调整一次,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于下年度执行。

(二)住院或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疗统筹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结算时间和要求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残疾军人及外出的残疾军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有效收据等,按季度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市外转诊转院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回徐后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有效收据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残疾军人办理就诊、购药和住院或家庭病床入住登记等手续时,要全部、逐一“刷卡”,认真进行专用医疗证、历、卡识别。病历与处方(诊治申请单)、医嘱、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收据等记录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残疾军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服务协议、《考核办法》和费用预复审制度等规定,认真及时搞好费用预复审和自我考核等。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统筹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的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统计,向有关部门和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17号)第五条的规定:“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以及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第四条的规定:“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的精神,凡持有六级以上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有关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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