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3
施行日期:2006-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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