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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政办[2007]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3

施行日期:2007-08-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凡是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投资,均属于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四条 州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自治州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县市审计部门不具备条件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业务工作的,由州审计部门直接审计。

各级发改、国资、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部门要与发改、财政、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根据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部门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并告知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九条 审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审计组织方式包括审计部门审计或者审计部门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部门应当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

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在审计核减资金额中安排解决;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经费要本着“有利于项目建设,降低项目建设成本”的原则解决。具体标准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审。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结果,审计部门经核实后被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对有关单位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重大违规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受委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报请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方式根据拟定审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的大小,由审计部门确定。

审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 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审计部门的审计程序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资金筹集的合规性;

(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经济性、有效性;

(七)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要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财务、业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部门应当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审计部门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有关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3%?10%上缴财政,对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已确认并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予以追回并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决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计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等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审计任务,追究违约责任,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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