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组织部
乐东黎族自治县审计局
2008年2月25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正确评价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遵纪守法,《关于切实做好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审管[2008]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对象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二条 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到任日起至离任日止。镇党委、政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条 审计的内容:
(一)村务公开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包括:
1、土地征用、租赁、承包补偿费收支情况;
2、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收支情况;
3、各项集资捐资款收支情况;
4、优抚、救灾、救济款收支情况;
5、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移民安置费使用情况;
6、兴办各项公益事业的收支情况;
7、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补助费,村干部的奖金,以及其他开支情况。
(三)集体资产使用、管理、存量等情况;
(四)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五)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包括:
1、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问题;
2、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3、有无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资金、补贴,并采取 “倒挂账”的方式新增债务的问题等。
(六)其他需要审计和群众要求审计的问题。
第五条 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镇政府抽调业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根据镇委的委托联合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镇会计服务站配合做好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镇党委对村级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届中调整离任时,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镇党委、政府考核使用、监督、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审计项目对村级组织负责人任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镇党委、政府,作为对被审计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镇党委、政府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镇政府。对审计决定中所列的经济责任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日内,向本级镇政府或县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做到查账本与查实物、审计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如实确定村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依法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规范账簿,健全制度。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镇纪委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镇纪委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审计局 中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 中共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