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2005年4月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深府(2005)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4-07
施行日期:200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2005年4月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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