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各主管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88)商计联字第7号《关于清仓利库增加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商品削价处理后发生的损失,请按市商委与我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印发〈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商[1988]80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6-24
施行日期:1988-06-24
时效性:已失效
商业各主管局(社)、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88)商计联字第7号《关于清仓利库增加市场商品供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商品削价处理后发生的损失,请按市商委与我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印发〈商业企业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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