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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9

施行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

有劳动收入人员的范围仍按沪民救发(20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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