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
有劳动收入人员的范围仍按沪民救发(20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8)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9
施行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自立脱贫力度,改善相关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起,对原沪民救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适当调整,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
有劳动收入人员的范围仍按沪民救发(200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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