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农(2008)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2

施行日期:2008-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精神,按照“扩大种植面积,集中连片发展,提升规模档次,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发展要求,特制定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由个人、农户及其它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财政性以外资金,按照市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食用菌设施栽培小区均为奖补的对象。

二、奖补范围

(一)在全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框架内,由各县区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建设地点。既要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又要鼓励蔬菜设施栽培快速成规模的乡镇。各县区蔬菜设施栽培重点建设区域为:肥东县:牌坊乡;肥西县:上派镇;长丰县:下塘镇;包河区:大圩镇;庐阳区:三十岗乡;瑶海区:磨店乡;蜀山区:南岗镇。

(二)纳入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的乡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合肥市蔬菜种植区域规划;

2、乡镇制定“十一五”设施园艺发展规划及2007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

3、蔬菜生产面积较大,近三年来新发展并经市验收合格的设施栽培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品种及规模优势;

4、现有群众基础较好,专业技术力量较强;

5、大棚必须是2007年7月1日后新建的。老基地大棚的间插改造、新旧混杂的一律不享受奖补。

三、建设标准

(一)棚室建设标准

1、大棚类型:市财政只对日光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实行奖补。

2、大棚面积: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所在基地面积300亩以上,核心区大棚棚内净面积必须达到:钢架大棚面积70亩以上;日光温室大棚40亩以上。在同一小区兼有上述两种以上大棚的,按照钢架大棚、日光温室大棚一定比例折算。小区相对集中连片,片间间距不超过500米。

3、建棚标准。新建大棚材质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大棚跨度在6M以上。钢架大棚棚架间距最大不超过0.8m,钢架大棚,连接棚架的横拉杆不少于3排。

4、小区建设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周边3000m以内不得有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污染源,灌溉水源要远离污染源。

(二)生产管理要求

1、小区必须达到已建大棚棚膜完全覆盖、棚内蔬菜按标准要求全部种植。

2、加强对小区配套技术服务。为吸引外地蔬菜技术人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切实加强对种植农户的技术培训和支持。对2007年7月1日以后新建并通过验收的小区,以乡镇为单位,牵头聘请市外技术人员常年驻点指导生产,根据所签定的技术劳务合同,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3、以县区或乡镇为单位,逐步建立蔬菜农残检测室,加强蔬菜生产产地和产品检测,农残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4、每个小区内栽培主导品种不超过3个,加强蔬菜、食用菌品种和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鼓励引进名特优稀新品种。

5、小区内必须按照无公害标准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三高”农药。

6、小区必须有明确的标识,标明基地名称、建设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种植标准、种植内容、投入品监管、技术负责人等。

7、小区必须建设配套必要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面积及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小区分类型按面积予以奖补,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150亩,每亩补助2500元;集中连片150亩?300亩的,每亩补助3500元;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五、奖补程序

(一)各县区农委、财政局根据本文件要求联合行文,于2008年5月20前,将编制好的设施栽培小区、商品育苗企业项目文本(《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到市农委、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市农委、财政局将根据相关标准集中评审,并下文批复。

(二)各县区农委、财政局,对在批准范围内,建成完工并投入生产的设施栽培小区向市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农委、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申请的先后分批进行验收,自2008年10月起分批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小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资金。商品育苗企业评审验收及奖补与以上同步进行。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技术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督使用。市农委、财政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