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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4

施行日期:2003-02-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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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阳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阳江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赋予的市一级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其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经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无需再行审批;

(二)需向上级转报的事项,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或按有关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上报;

(三)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发证工作,转由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直接审批核发。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核发按本办法规定的市一级有关证件时,应使用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盖齐印鉴、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证书,发证后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协助高新区办理发放有关证件的工作。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一)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三)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四)核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书;

(五)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六)负责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八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审核批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组织验收;

(六)审核批准建设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和组织验收;

(七)审批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广告牌和标志设置;

(八)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行使如下林业管理权限: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建设的需要,负责高新区内林业用地的规划、林地变更的审(报)批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

(一)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自行出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执法;

(四)审批和管理房、地产单项开发,办理商品房的预售、预购等批准手续;

(五)管理土地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

(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房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一)编制高新区环境保护规划。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核环境保护方案,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市政、绿化、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的进出口计划由市在全市计划指标内切块划给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安排。高新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办事处)所需自用进口物资、设备及高新技术、“三资”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出口物资和加工贸易合同有关手续,其中涉及国家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海关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审核验放。

第十五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在高新区建立公共保税仓、保税工厂,在海关监管下开展保税业务。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建立相对独立的高新区财政和金库。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高新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高新区内各种规费的收取;协助落实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高新区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关政策,对属市级收入部分,头五年全部留给高新区,五年后视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对其罚没收入,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征收的各项规费,除按规定上缴外,属市级收入部分全部留给高新区;对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留给高新区。设立高新区发展基金,从市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储备金、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及高新区有关收入等方面筹措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市发展工业基础设施储备金和市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大部分给高新区。

第十八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引导,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总体规划、分片开发、以区养区、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代办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

(四)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生事业;协调管理辖区内的供水、供电、电讯、邮政、金融、保险、口岸、检验检疫、交通等行业;

(五)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审核申报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组织企业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七)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内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内市政服务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核准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除由于刑事治安、涉税违法案件,公安、税务和海关部门可直接进入高新区履行职责外,其他市直部门要求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种检查、达标活动,必须经过高新区管委会的许可,并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经依法批准在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科技研发、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科技工业园及周边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3年2月24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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