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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府办[200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27

施行日期:2003-03-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阳江高新区)土地管理,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阳江高新区征用土地范围及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阳江高新区包括尖山、站港、昂扬、白石岗、城北、随垌等六个工业园。

二、阳江高新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昂扬、城北、随垌三个工业园按阳府[2000]28号《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外,尖山、站港、白石岗三个工业园区各项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用水田(鱼塘)28元/m2、旱地21元/m2、鱼(虾)围10元/m2、其他农用地8元/m2.

(二)青苗补偿费

1、水田青苗。一类600元/亩;二类500元/亩。

2、常年菜地青苗。一类1000元/亩;二类900元/亩。

3、旱地青苗。一类350元/亩;二类250元/亩。

4、蔗类。(1)果蔗。一类1100元/亩;二类800元/亩;三类500元/亩;(2)糖蔗。一类800元/亩;二类500元/亩。

5、竹类。石竹、麻竹4元/株;眉竹、丹竹3元/株;广宁竹、小竹1元/株。

6、松树。人工种植的松树高5米以上的,8元/棵;高3~5米的, 5元/棵;高3米以下的,3元/棵。松树密度最多按每亩80棵补偿。杂树按实际情况以不高于松树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三)果树补偿费果树的补偿,根据果树的种植年限、长势以及年产果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荔枝龙眼树。原则上按树冠覆盖面积以直径100元/米计算。种下一年以内的小果树最多按每亩密度40棵补偿,补偿标准1500元/亩。

2、芒果树。(1)每亩最多按40棵计算;(2)高度1米以下每棵10~20元;(3)高度1~2米的,每棵30~50元;(4)高度2米以上的,每棵50~80元。

3、其他果树。(1)蕉树。树高1.5米以上5~10元/棵;1~1.5 米的3~5元/棵;1米以下1~3元/棵;每亩最多按90棵计算,补偿最高500元/亩。(2)菠萝密、三华李、柑、桔、橙、石榴、黄皮、杨桃、沙梨、柚子、桃等参照芒果树标准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征用土地范围内拆迁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拆迁法规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并依法责令无条件拆除搬迁。

(五)迁坟费迁移材坟300元/穴,塔坟150元/穴。

三、使用国营农、林、茶、牧、渔、盐场和水库等国有农用地,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同类补偿标准的50%计算;青苗、果树、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办理。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原负担的公粮任务由财政、粮食部门按有关政策核减。

五、从通知之日起,阳江高新区征地范围内不准再种植长年生长作物、开挖鱼塘,严禁抢建建(构)筑物,违者不予补偿。

六、请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督促城西、埠场、东城、白沙镇政府及阳东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阳江高新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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