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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授权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粤质监〔2016〕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6-11-28

施行日期:2016-11-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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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发〔2013〕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意见》(粤府办〔2014〕4号)关于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要求,促进和规范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授权工作,推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授权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是指由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授权,承担我省特定产业计量测试技术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四条 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按照本规定负责本单位下属机构所建设的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以持续建设并提供满足产业发展所需的“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计量需求为目标,并具有前瞻性,不断提高服务相应产业的计量测试和科技创新技术能力。

第六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有利于我省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第七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为保障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的测量仪器量值溯源服务。

(二)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

(三)为突破制约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供计量科技创新服务,重点突破产业量值溯源的关键共性技术。

(四)为产品全寿命周期提供全过程计量技术服务。

(五)为服务产业发展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创新体系、服务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发展规划体系等运行体系并不断完善。

(六)承担相应产业省级计量测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授权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团队。人才团队结构合理、专业对应、技术过硬、规模适应,服务产业的技术特点突出。形成由高学历层次、高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以及具有产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二高一专”人才团队。

(二)具有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一定规模的计量基础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专用计量标准、测量仪器装备和其他计量技术资源等。

(三)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计量技术任务的能力,熟悉我省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掌握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需求。

(四)具有较好的服务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基础,具备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测量技术突破能力。有实施产业计量科技创新的制度和计划,具备为产业关键领域提供计量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产业专用测量方法和测量装备的研制能力。

(五)具有实验室基础设施和环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文件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体系实现有效运行,质量记录真实齐全,测量结果质量得到保证,组织结构能够满足体系的独立运行,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

鼓励申请人积极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在政策、土地规划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授权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

(二)《广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条 收到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授权建设申请后,省质监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省质监局可以根据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需要,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的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同意建设前,省质监局应当先予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省质监局应当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和条件,结合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建设。

同意建设的,省质监局应当明确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名称、服务领域和建设单位等内容。

第五章 建设与考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获得省质监局同意建设后,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省质监局批复内容对申请时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省质监局批复下达的筹建任务书中载明的计划抓紧建设。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并配合省质监局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的需要,整合省内现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部门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计量技术资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获得同意建设后二年内完成建设工作,并向省质监局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收到考核申请后,省质监局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

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质监局应当根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和建设单位整改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等因素,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省质监局决定授权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广东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牌匾。

第十七条 省质监局应当定期公布授权的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名录及其计量测试项目服务能力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省质监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对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省质监局。

第十九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土地规划和资金上支持,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当地及我省产业发展需求提供有效的计量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在其确定的计量测试项目服务能力范围内,按照计量技术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技术工作,出具的证书、报告可使用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印章。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应当对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需要变更所授权的计量测试项目能力的,应当向省质监局提出变更申请。省质监局应当组织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其变更申请并予以公告。

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质监局。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产业计量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质监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新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全溯源链”,是指将单位量值从测量参数到工作计量器具,再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各个环节。满足全溯源链计量需求要求以量值的准确应用为核心,提高量值应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保证所有应用领域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本规定所称的“全寿命周期”,是指将计量技术服务融入产品设计、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的全过程所有环节,将所有相关因素分阶段得到综合规划和优化。满足全寿命周期计量需求要求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产品技术指标的计量总体要求,以及所有过程及环节的计量技术需求。

本规定所称的“全产业链”,是指在面向生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向上下游拓展延伸,向上游延伸一般使得产业链进入到基础产业环节和技术研发环节,向下游拓展则进入到市场拓展环节。其实质是从原材料一直到终端产品制造的各生产部门的完整链条。满足全产业链计量需求要求从产业层次程度、产业关联程度、产业资源加工深度、产业满足需求程度等方面,全面梳理产业发展的计量技术需求,确定适应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的计量技术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并与所选择的产业内容相适应。

本规定所称的“前瞻性”,是要求从发展的眼光,着眼产业发展的未来,了解产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预见未来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前瞻性的视野、预见性的分析和主动性的规划,确定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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