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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家:平安信托满足反垄断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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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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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前《反垄断法》审查修订专家小组专家、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平安信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5月11日,有媒体报道汽车之家公众股东已正式向商务部举报平安信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举报已被商务部接收。

此前,汽车之家的控股股东澳洲电讯4月15日披露,拟出售所持汽车之家47.7%的股权给中国平安旗下子公司平安信托,交易的总标的达到16亿美元。知名财经评论人、商业观察家陆新之认为,交易后,平安信托将能够对汽车之家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加以控制,进而取得对汽车之家经营管理的决定性投票权,本次交易已构成经营者集中。

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按照《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要求,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的情况下,需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申报。

要判断本次交易是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至少需参照中国平安(31.630, 0.02, 0.06%)和汽车之家在2015财政年度的营业额数据。陆新之告诉记者,根据《中国平安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中国平安2015财政年度的营业收入为6199.9 亿元人民币;汽车之家2015年财报显示,2015财年度在中国境内收入为34.63975亿元人民币,满足了反垄断申报标准。

不容忽视的是,汽车之家作为中国领先的汽车互联网平台,为汽车消费者提供贯穿整个汽车生活的服务,而平安好车是隶属于平安集团旗下的创新型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汽车O2O服务平台,业务与汽车之家的业务基本类似。本次交易后,中国平安在相关市场内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陆新之强调,这种情形下,更应该去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申报。

根据此前公众股东的举报信了解到,尚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平安保险集团已经或准备就拟定交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平安信托如没有去申报,就进行了交割,是《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如下惩处:1、责令停止实施集中;2、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3、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盛教授强调,如果几种处分并处,平安信托的此次交易也将面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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