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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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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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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我省将在全省造纸、印染、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

试点期间,我省将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

排污权有效期最长5年

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各地应建排污储备制度

各地应当建立排污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在安排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严禁违规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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