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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为价格争议立法征求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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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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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近日,省物价局起草了《安徽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受理价格争议申请后,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所需经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据悉,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2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114号东六楼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发送邮件至ahrz88@126.com。 (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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