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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揭府令第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8-30

施行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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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的一般性政务问题的决策。由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与调整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确定。

第五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开、民主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六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跟踪、督促决策的落实。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直接指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及法律和政策依据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除依照上款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民意调查。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按照《揭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规定进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能作出决策。合法性审查按照《揭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集体讨论该决策的15日前,将决策草案、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揭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

第二十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办,确保决策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其他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区管委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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