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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4年第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9-21

施行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结合具体情形、公正、合理作出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其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存查。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修订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自由裁量的组织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委托行政机关制定。

第七条 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第九条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三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制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分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比较复杂的、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许可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考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逐步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止。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规范自由裁量权规定》(揭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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