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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出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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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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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政府出台《南昌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计划指标管理,努力提高计划指标规范化、精细化、差别化管理水平。

实行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

建立市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调度会制度,研究统筹安排辖区内市政府已确定的重大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市本级计划指标问题,确定使用市本级计划指标的项目主体,以及使用市本级计划指标的规模、结构、时序。凡需使用市级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在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呈市调度会研究确定。

限定计划指标的使用范围

市级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县区列入市级百大重大重点、市级重点调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包括市百大重大重点项目,市重点调度项目,重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国家、省级补助资金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一切不符合范围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级计划指标。

控制计划指标的申报条件

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重点发展战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要求基础设施、社会公建项目需完成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产业项目需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咨询,且满足环保要求。要求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社保手续等农转用报批前期工作。要求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要求具备半年内供地、九个月内开工建设条件。单宗工业项目用地超过100亩、线性工程项目用地超过500亩、其他类型项目用地超过200亩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建设进度等情况分期安排计划指标。

严格计划指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严禁挪用他用。已安排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作它用。保障性安居工程、灾后重建、戴帽下达等专项计划指标,必须按照上级规定使用。限时办理手续。各县区在收到用地计划指标使用通知单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材料并报市国土局联审。未按要求使用的,市政府将收回该项目的市级计划指标,且当年度不再安排该项目。严格指标使用监管。项目用地自取得农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供地、九个月内未开工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县区计划指标,直至项目整改到位为止。严格执行与利用率挂钩。前三年土地利用率低于60%的县区,暂停安排市级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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