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完成年度消防责任目标的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
各县市政府于每年12月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市直部门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州政府。
州政府于每年1月对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州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全州考核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原则。
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对县市政府、州直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被考核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应当集中准备相关台账资料,以备查阅。
考核工作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向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州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条 州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本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