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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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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1

施行日期:2013-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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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被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文体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市公安局负责。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每年11月份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研判调度,安排部署考核工作。

(二)被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三)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考核情况。

(四)市政府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评价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地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年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于当年1月份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向社会公示考核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向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管委会和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抓紧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和监察局,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和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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