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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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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21

施行日期:2014-03-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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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保护和促进我市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府厅发〔2012〕16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方向

  从2013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8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老字号企业品牌创建、绩效奖励等方面支出。

  二、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专款专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对老字号保护和促进项目建设的投入,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老字号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四、资金扶持标准

  (一)品牌奖励

  1、凡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本市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西老字号”本市企业,奖励30万元;新获得市商贸委认定的“南昌老字号”本市企业,奖励20万元。对已获市级或省级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奖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认定的标准补足。

  2、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南昌市知名商标的“南昌老字号”企业,分别按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已获知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南昌老字号”企业,其商标再新评定为更高级别,奖金按新评定的最高级别的标准补足。

  3、凡新获得技术、配方等发明型专利项目的本市老字号企业,按每项新获得的专利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重新恢复经营的本市老字号企业,给予在本市首家门店(总店)开业装修费用5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老字号企业在本市新增设自营的品牌分店,给予装修费用20%的奖励,每个分店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经营绩效奖励

  凡在我市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老字号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市以下)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老字号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工作经费。在老字号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安排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等经费支出。

  五、申报程序

  凡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品牌奖励和绩效奖励的单位,需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所需审核材料(一式三份、详见附件),经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市商贸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下拨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1、市商贸委、市财政局分别是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2、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老字号企业,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3、 老字号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4、老字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附则

  1、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的发展。

  2、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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