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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工会经费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05

施行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划拨)工会经费的范围

  (一)财政划拨范围:财政预算内安排人员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地税部门代收范围: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及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

  二、代收(划拨)工会经费的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其余1.2%分别划拨给各单位工会。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收;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1.2%部分仍由各单位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收建会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建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各单位工会。

  (四)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申报缴纳时间

  (一)各企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及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在每月10日前,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二)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一)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各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三)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同级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代收(划拨)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确定。

  (二)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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