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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出台新规副处级单位成被告实行异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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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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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指定管辖。这是从5月13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行政暨立案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消息。

  座谈会上,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宣读了《南阳中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异地指定管辖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具体的实施和落实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听取了各基层法院的意见建议。

  该《意见》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异地指定管辖的要求,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制定。

  南阳中院立案庭法官讲到,《意见》本着方便群众诉讼原则,将南阳市13个基层法院分为四个司法片区,异地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在各自司法片区内交叉进行。他说,行政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然后报中院立案庭转交行政庭审查,再由市立案庭按片区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意见》特别强调,副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实行异地指定管辖;原告起诉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受案法院也应报请中院决定;原告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为由或管辖法院不受理为由直接向南阳市中院起诉的,中院可直接决定指定管辖。

  意见》要求被指定管辖法院应尽可能将开庭地点安排在起诉人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并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全年各院异地管辖案件数不低于收案数的40%,巡回审判数不低于指定其管辖的案件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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