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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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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05

施行日期:2014-04-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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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河南省“811青年人才工程”的意见》以及《许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2010—2020年)》、《许昌市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每2年评选1次。评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每3年为一个管理期限,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到2020年,在我市高新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方面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优势学科领域里,新选拔培养200名具有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在本学科领域里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市级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面向在许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规划重点领域,向从事前沿科技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向支撑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向有团队支撑能够领导团队攻克技术难关的优秀骨干人才倾斜,向基层一线急需紧缺人才倾斜。

第六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一线科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地位,并具备引领和推动本专业学术进步,培养和指导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市级以上领先水平,有较高造诣,成绩特别显著的优秀人才,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已入选“许昌市拔尖人才”及其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科号的,不再重复申报“811青年人才工程”市级人选。

第九条有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在具备上述基础条件的同时,专业技术水平应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社会和同行专家公认。业绩符合下列3条中2条以上;中级职称的须符合3条。(所有参评业绩须与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符合,并为近5年取得)

1.科研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2项以上(限前3名),或获市(省辖市,下同)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2项以上(限前3名)。

(2)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处于市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技术革新奖等(限第1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3)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性、前瞻性。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限前2名)、三等奖2项以上(限前2名,其中1项为第1名),或获市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2项以上(限前2名,其中1项为第1名)。

(4)在本专业领域组织实施或推进成果转化、技术改进、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工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市以上业务行政部门鉴定并受到市以上或省业务行政部门奖励。

(5)在教育教学领域成绩显著。获得省优质课二等奖以上,同时具备:创建的教育理论或新教学方法,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效果显著,同行公认;或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题课、教改实验成果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得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均限第1名)。

(6)在文化艺术、新闻等领域成绩突出。获省部级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限前2名,其中1项为第1名)、二等奖3项以上(限前2名,其中2项为第1名),或获市厅级大赛一等奖3项以上(限前2名,其中2项为第1名)。

(7)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重要工程任务。

(8)在其他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

2.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在CN或ISS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第1作者,其中1篇为独著),或在CN或ISS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须有组织单位宣读证明(限第1作者,其中1篇为独著)。

(2)主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印发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或辅导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表彰、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以上:

(1)受到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2)省以上业务行政部门授予的技术能手、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省以上业务行政部门表彰。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各县(市、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高层次人才队伍现状,下达推荐指标。

第十二条评选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采用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办法,其程序为:

1.各县(市、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选拔条件和推荐指标,通过申报人所在单位民主评议、群众推荐进行遴选,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将候选人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基层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4.考察合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候选人,通过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无异议的候选人提交市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由市财政统一拔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

第十四条努力为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1.选拔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候选人时,优先从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中推荐。

2.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申请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时,有关部门应优先解决。所在单位对学术技术带头人所需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应优先安排。

3.关心和支持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知识更新,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其参加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创造条件。

4.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所在单位应确保优先推荐,并在当年申报结构比例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切实改善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生活条件。

1.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2.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因公、因病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的,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3.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需要解决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在政策范围内,应尽快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4.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要主动解决他们工作、生活、学习中存在的困难,在住房、配偶调动、子女入学等方面有关部门要优先照顾。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制度:

1.建立考核制度。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三年届满进行1次届期考核。

2.建立档案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建立个人档案,主要记载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及年度考核情况、届期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和健康检查情况。

3.建立联系制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与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联系的制度,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4.建立培训教育制度。积极组织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政治理论、学术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时组织到省内外进行考察学习,使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

5.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如有工作调动、职务调整、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辞职、退休、逝世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等重大事项的,所在单位或个人每年第四季度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八条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报道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先进事迹,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全部纳入“许昌市专家服务团”管理,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服务企业、服务重点项目、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各项社会事业。广泛开展专题研究、咨询服务、技术指导、送课下乡、便民服务、委托服务和科学普及活动,并充分发挥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

1.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2.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骗取荣誉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4.在3年期限内,业绩平平,没有新的成果,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

5.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公派出国(出境)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归的。

6.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不适宜继续享受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其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调任党政群机关领导岗位的,或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被选拔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高一层次人选,不宜重复享受津贴待遇的。

3.逝世或调离我市的。

4.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管理、服务和使用,切实保护、充分调动他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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