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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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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05

施行日期:2013-11-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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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市政字〔2012〕52号)、《黑河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预防。1.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2.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3.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解决影响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情况;4.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5.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基础。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情况;2.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情况;3.城市消防规划制订、实施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4.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况;5.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情况;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7.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1.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2.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3.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经费保障情况;5.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明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进行定期修订。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考核工作组将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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