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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揭阳市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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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2-18

施行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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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揭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和市属(蓝城区、空港经济区、大南山侨区、普侨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县(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审慎,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二)信用信息依法查询、部门共享、联合奖惩;

(三)信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四)秘密信息和隐私信息应予保护。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反映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载: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数、登记类型、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等。

第七条 社会组织失信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具体见《揭阳市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附件)。社会组织失信信息应记载: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失信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记录人等。

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信信息也应予以记录。应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社会组织名称、担任职务、失信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记录人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良好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获得全国、省和市级各项荣誉以及其他认证和获奖等正面信息。良好信息应记载:社会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证号、评估等级及有效期、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记录人等。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其他信息是指其他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主要记载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四)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文书等;

(五)其他能够证明社会组织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对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记录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已记录信用信息内容的,应由记录该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在有关部门间进行共享。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查询,具体查询主体及查询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年检结论等通过揭阳市民政局网站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失信信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信息产生之日起5年。对超过有效期限的社会组织失信信息,将不再提供查询、共享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息有效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对经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核实处理程序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和职权范围内,对社会组织采取相应的奖励和处理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可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视其失信程度和后果等,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警示谈话,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

(二)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三)取消其参加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和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3A及以上等级的资格;

(四)对其接受捐赠、开展对外交往等重大事项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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