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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1-03

施行日期:2014-01-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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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工作,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测绘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测绘业务及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八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九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

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四等以下(含四等)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上级规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平面控制网至少五年内复测一次,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至少三年内复测一次;

(三)1∶2000至1∶500地形图应当实施动态更新,影像图— 5 —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两年更新一次;

(四)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收集,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应当满足土地权属、房屋权属的调查和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的界址点、界址线及权属面积的需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中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附图,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测绘。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重新进行测绘的,相关项目不得重新进行测绘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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