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企沟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企沟通,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积极营造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清远市政企沟通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经召集人授权,联系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主要领导也可以作为临时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派1名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公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外经贸局协同负责联络协调有关事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指定相对稳定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联络员,负责联络办公室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联络员名单确定后报市府办备案并知照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召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二)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解读与企业有关的最新政策法规、介绍本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新举措新思路;
(三)通报我市企业投资和经济运行的情况,鼓励企业在继续提交需协调的具体问题时,多提交涉及投资营商工作政策层面的、有代表性的宏观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更好地推动转型升级提供决策参考;
(四)围绕优化政府服务企业的方式、机制、政策等内容,进行研讨和沟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第六条 联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记录、文件整理以及资料归档等会务工作;
(二)定期对重大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报告工作情况;
(三)安排专人跟踪、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每年3月至10月举行8个场次,于当月的10日上午召开,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具体场次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也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为方便企业,联席会议召开的地点视情况而定,分别设市会场和县(市、区)或工业园会场,具体另行通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通知
由市府办相关科室提前通知需要参加当次联席会议的成员和相关领导,按照既定的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
(二)会议的组织
1.参会人员。会议由召集人或临时召集人主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不涉及当月会议讨论议题的部门,其成员可以不参加当月会议。会议邀请当月涉及困难和问题的企业代表、当地主管经济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原则上成员单位联络员可不参加会议。
如当月会议议题涉及联席会议成员以外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程序参会。
2.会议形式。为方便企业,将联席会议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部分召开2个场次,按企业所属性质,分别针对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市外商投资企业各召开1场。
第二部分召开6个场次,按企业所在区域,把全市9个县(市、区)(含清远高新区)划分为6个片区,每月轮流在一个片区各召开1场联席会议。为方便企业,将会议地点设在所在片区,由相应县(市、区)设置会场。具体是:
第1片区:清远高新区;
第2片区:清城区;
第3片区:清新区;
第4片区:英德市;
第5片区:佛冈县;
第6片区:连州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针对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区域,经请示召集人批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加联席会议场次。
3. 问题的收集。由清远高新区、各县(市、区)的经信、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工业园区提前收集辖区内企业问题,并于会前15天向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报送“清远市政企沟通联席会议协调事项申请表”。如逾期不报,则视为无问题或问题无需上会,由所属县(市、区)负责跟进。
4.问题的回复。由联络办公室对收集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初审后以“同一性质、统一处理”的原则分类别转发给相关部门研究。各成员单位将收集问题的研究情况和结果于会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联络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按回复具体情况在联席会议上予以现场答复。
为提高效率,提交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涉及政策层面,一般性的业务咨询尽量利用其他时间解决。
5.办理进度和结果的反馈。对联席会议上企业申请协调事项的办理进度,相关负责单位须按办理情况向联络办公室报送办理进度表。同时,企业对申请协调事项办理结果的反馈情况由联络办公室收集整理后上报联席会议召集人。
6.督办落实。
(1)督查。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联络办公室要抓紧督办,及时调查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
(2)催办。对办理进展缓慢的事项要及时催办。在催办中如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3)协调。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合作才能解决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4)督办。可采取实地调研方式督促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5)通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市政府。执行及完成情况应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注意听取各方意见,解决办法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支持、帮助的,应及时向联络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联系走访,通过举办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或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困难和问题可能涉及协调工作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联络办公室通知其单位成员参加走访或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 做好联系会议制度的宣传:
(一)网站宣传。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各职能部门、相关协会网站及各县(市、区)的网站上宣传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公布会议的有关安排。联席会议的内容在印发相关部门的同时,也可视实际情况在网站上公开。
(二)印制宣传资料。将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内容印成宣传单张,放在各职能部门办事窗口,方便企业取阅。
(三)新闻媒体宣传。对企业申请协调事项的处理结果,可集中后及时通过《清远日报》、清远电视台和清远电台等做相关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固定由该成员单位领导参加联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工作安排需要的,经正式书面函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后,可改由其他领导参加,但成员仍作为该单位协调解决企业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便于合理统筹工作安排及问题后续跟踪落实。
联席会议成员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应及时函告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调整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联系的工作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沟通、材料报送、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