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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实名举报应在45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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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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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在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29日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审,并拟在今天交付表决。条例加重了对国有公司、企业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责,特别是产权、股权的交易和转让以及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等。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

  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的责任,在第三稿中特别增加了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责任。强调除要督促、指导固有公司、企业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外,还要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事中监督,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制度,促进国有公司、企业科学民主决策。

  此外,条例还特别明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规范国有公司、企业产权交易、股权无偿划转和协议转让等行为,对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监督措施,但如何增强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如何确保监督的实效性呢?经过反复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草案在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部分,增加了“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草案提出,审计机关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实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采集、分析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可查投标人有无行贿记录

  对于比较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招投标领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和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活动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并根据查询结果,采取预防贿赂行为的措施。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也可以自行到检察机关查询并要求检察机关出具查询结果。

  为了能在法律法规出台前就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草案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评估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明显失衡、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以及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

  不得妨碍记者合法采访活动

  条例在强调公开、发挥公众监督上,有诸多的制度新亮点。

  对于新闻监督、网络反腐,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不得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对于社会监督,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4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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