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7-10

施行日期:2013-07-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统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统计能力与统计质量,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与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鼓励安全统计创新,调动安全统计人员积极性。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统计处(统计中心)承担全省安全统计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执行安全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安全统计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

(三)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

(四)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报送情况;

(五)统计工作创新及安全统计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

(一)安全统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二)年度考核,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上报自查报告,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统计处(统计中心)按照《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年度考核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

(三)单项考核,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计工作单项考核标准》(附件2)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占25%,单项考核占75%。

(五)考核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六)单项考核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统计处(统计中心)根据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统计报表报送情况逐月累计评分,同时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示。

第七条 考核否决事项

依照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1、瞒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2、在安全生产统计中弄虚作假;

3、缺报一种统计报表2次或缺报统计分析报告2次;

4、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先进等次比例按煤监分局总数的30%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评定为不达标等次,其余的评定为达标等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每月单项考核和年度考核得分,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考核激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废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