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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商政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8

施行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商洛突破发展,根据《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外来企业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投资领域的项目,一律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享受市内重大项目建设同等扶持政策。

二、凡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享受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政策。

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优惠安排供应。

四、列入城市标志性建设工程的招商项目,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重大招商项目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在建设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六、投资市重大骨干财源项目、富民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实行重大项目建设领导联系包抓制度。市、县区政府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实行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投资矿产资源开发,且实力强、规模大、工艺新、节能环保型项目,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优化资源配置,并按规定减免矿产资源开发调节基金。我市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矿产资源的勘探、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创新、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环境治理。

八、积极支持客商投资宾馆酒店和以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为重点的第三产业。鼓励客商通过投资重点产业开发项目带动房地产业开发的发展模式,政府将在规划选址、项目用地、企业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九、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招商项目,享受优先申报陕西省支持陕南突破发展专项资本金注入、贴息和补助的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扶持。

十、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招商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收取。

十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绿色通道”办理。行政许可部门收到投资企业齐备的申报材料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企业;需报省级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对投资企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在1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或积极办理。

十二、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市、县区设立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对涉及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未涉及的事项,按中、省优惠政策执行。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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