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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08)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7

施行日期:2008-03-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制定的《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阜开放发(2006)8号)自行废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界定标准与确认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的范围界定

招商引资系指阜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来本市的投资。

二、招商引资的确认原则

招商与引资相统一,引资与项目相结合。其构成要素为:有投资商、有资金到位额、有引资项目。

三、招商引资资金的确认标准

(一)凡域外投资者投资于阜新地区内的一、二、三产业项目的资金计入招商引资额。

(二)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购买我市企业所用的资金、投入的安置职工费用、补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和偿还的特殊债务的资金、投入的用于检修设备、购置原燃材料、添置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厂房等启动生产的资金;股份制企业吸纳的域外股金及债权转股权的股份;组建企业集团、划转经营、兼并联合过程中吸纳的来自域外的新投入的固定资产;域外法人和自然人租赁我市企业所投入的固定资产。

(三)我市现有的招商引资企业用获得的利润在阜新地区内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所投入的资金,可计入招商引资额。

(四)境外、域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销售市场等无形资产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并作价入股的,可计入招商引资额;引进国内、外专家并为阜新带来经济效益的,可按当年该项目增加的实际收入额计入招商引资额。

(五)以下情况不计入招商引资额:

1.市直有关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

2.从境外、域外争取的无偿援助、捐献资金;

3.金融系统投入到项目中的融资部分不单独计算;

4.项目建成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

5.生产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饮食、旅店、娱乐业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四、招商引资资金的确认办法

(一)由几个部门共同引入的资金不得重复统计,可由各方在协商分劈金额后,分别计入各单位名下。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将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与项目载体单位发生争议时,由市开放办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但计入引荐单位的资金额不能低于总额的70%.

(二)在招商引资项目中,注册资金额小于实际投资额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统计。

(三)当年招商引资额的确认要件是:对以货币形态进行的投资,以工商营业执照、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外方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及资金到位的开户行进帐单、财务资金到户证明为依据确认;对以实物形态进行的投资,以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双方协议为依据并经受益单位认可后确认;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以国家指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双方签定的有效技术合同为依据确认(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需由企业出具固定资产报表并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确认。

(四)年末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对全市招商引资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束后向全市通报。

(五)当年招商引资额的确认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

本文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宜,由阜新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确定。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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