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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银发(1992)2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2-10

施行日期:199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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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过程中,提出放手鼓励城乡企业和个人兴办金融、保险业的要求,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

二、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三、私人不得设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四、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立即撤销;擅自开办金融业务的,必须立即停办。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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