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7]92号)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行的新股而增持4.30亿股,合计持有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56.92%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