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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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目│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 │ 悬浮物 │Ph ┃
┃单位工艺│ │ │ │ │ ┃
┃ 类别 │ │ │ │ │ ┃
┃ │ ├─────────┼─────────┼─────────┤ ┃
┃ │ │ (BOD5) │ (CODcr) │ (SS) │ ┃
┃ ├───┼────┬────┼────┬────┼────┬────┤ ┃
┃ │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 ┃
┃ │/t ├────┼────┼────┼────┼────┼────┤ ┃
┃ │ │ kg/t │ mg/L │ kg/t │ mg/L│ kg/t │ mg/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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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色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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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墨 │ 60 │ 3.6 │ 60 │ 9 │ 150 │ 6 │ 100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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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ΣQiYi i=1 Q混合= -------- n ΣYi i=1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