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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2

施行日期:2003-09-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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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发[2003]152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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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目│排水量│   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 │    悬浮物  │Ph ┃

┃单位工艺│   │         │         │         │  ┃

┃  类别 │   │         │         │         │  ┃

┃    │   ├─────────┼─────────┼─────────┤  ┃

┃    │   │    (BOD5)  │    (CODcr) │    (SS)  │  ┃

┃    ├───┼────┬────┼────┬────┼────┬────┤  ┃

┃    │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  ┃

┃    │/t  ├────┼────┼────┼────┼────┼────┤  ┃

┃    │   │  kg/t │  mg/L │  kg/t │  mg/L│  kg/t │  mg/L │  ┃

┠────┼───┼────┼────┼────┼────┼────┼────┼──┨

┃  本色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6-9 ┃

┠────┼───┼────┼────┼────┼────┼────┼────┼──┨

┃  脱墨 │  60 │  3.6 │  60 │  9  │  150 │  6  │  100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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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ΣQiYi       i=1  Q混合= --------       n       ΣYi       i=1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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