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73号)
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司法裁决而持有6565.04万股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31.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