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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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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5

施行日期:2000-09-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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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5日  司法通[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保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现就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下设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时,律师事务所中占有法律援助机构编制的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安置;聘用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国家劳动、人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  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管理部门发证时,应在律师执业机构一栏填写“某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名称”,并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   五、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名义,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尽责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执业准则和有关业务标准。   六、法律援助机构持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纳入律师管理体系,参加律师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律师管理部门应对持证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办案数量、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完成不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办案任务的,不得予以年度注册。律师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保障和监督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报经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规定本地社会律师每年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数量。律师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册,由法律援助机构按名册分派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对社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应通知律师管理部门,由律师管理部门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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