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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关于由违章人打扫、擦洗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需明确法律依据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4-22

施行日期:199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公安部对《关于由违章人打扫、擦洗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需明确法律依据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4月22日)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由违章人打扫、擦洗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需明确法律依据的请示》(交法字〔199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中第一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情节,可采取向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组织学习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我们认为,让违章人持旗维护交通秩序,打扫、擦洗护栏等,都是一种教育措施,在执行中应结合实际掌握运用,注意交通安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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