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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4-12-29

施行日期:2004-12-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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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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