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消防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