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