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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西藏阿里地区古格王国遗址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0)2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12

施行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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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西藏阿里地区古格王国遗址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环办函[2010]256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审批西藏阿里地区古格王国遗址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请示》(藏环发〔2010〕46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西藏阿里地区古国王国遗址保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我部审批。考虑西藏地区的特殊性并从支持西藏发展的角度,经研究,我部同意委托你厅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请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审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我部备案,并做好该项目建设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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