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三亚市分公司同城营业机构改设问题的请示》(琼人保财险发[2005]390号)和《关于人保财险三亚市分公司营业部筹建负责人任职资格问题的请示》(琼人保财险发[2006]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三亚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和营业二部,周志绘和田丽分别担任营业一部和营业二部的筹建负责人。
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应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三、在筹建期间不得以上述营业部名义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此复。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