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人寿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泰康桂字(2006)第005号)及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二、以上分支机构应于本文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监发(2004)138号)精神,加强对以上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