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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6〕11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5-15

施行日期:2006-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人寿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泰康桂字(2006)第005号)及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二、以上分支机构应于本文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广西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保监发(2004)138号)精神,加强对以上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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