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生效后,原汕头海关2000年关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七年四月六日
汕头海关
发布部门:汕头海关
发文字号:2007年第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06
施行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生效后,原汕头海关2000年关于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七年四月六日
汕头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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