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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费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1-05-28

施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存在上述关系的,必须于2003年2月底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所要求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所在机构应当定期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专职人员中造价工程师必须按规定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不能确定为该单位的专职人员。

三、从业人员(专职和外聘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补齐,并于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企业管理和开展业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六、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派出、分支机构的,承接任务时必须持法人委托书,以该机构名义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从业人员必须是该机构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七、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逃避监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内容、起止时间、服务费额度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九、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其他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方式和方法(包括是否进行资格审查,若进行资格预审应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时间、允许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等。

十、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方法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应体现择优原则,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和限制。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二、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将归档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内容。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向投标人、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每完成一项代理业务,必须如实登记代理内容、起止时间、中标通知书编号等内容。业务手册记载的有关内容作为资格复审的依据。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建设,对所有代理机构统一编码,记录企业、人员、业绩和市场行为等基本情况,对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数据库,并在媒体公布。

二○○三年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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