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政发[1993]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6-17

施行日期:1997-04-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84〕26号),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烟法控制区建设实际,划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 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县、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县、大足

各区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区风

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

(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4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

业区。

三、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1993年7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其最高允许烟法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的规定执行。1993年7月1日后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按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