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9号、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8]7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限期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问题作如下通告: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二、各汽油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提前认真落实改用无铅汽油的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开始销售、使用车用无铅汽油。
三、我市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汽车不适合使用无铅汽油的,必须抓紧进行改造,确保按期使用无铅汽油。
四、限期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话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逾期仍在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威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