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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销售槟榔的通告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三府[2003]1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1

施行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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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吐槟榔汁已成为三亚旅游城市的公害,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美丽、健康的形象。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在城区公共场所乱吐槟榔汁的现象,市政府决定禁止在三亚市城区范围内销售槟榔,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槟榔的城区范围:东至三亚市客运东站,西至三亚市客运西站,南至南边海及三亚湾路,北至二环路及丹州小区,在这个区域内一律不准销售槟榔。

二、以上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车站、码头、医院、广场、公园、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候车亭、繁华商业区以及歌舞厅、茶座、大排档、横街小巷等地点严禁摆卖或流动兜售槟榔。

三、在城区内销售槟榔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其槟榔及其相关工具,并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对再次违章销售槟榔者,除没收物品外,还将依据有关条款予以罚款。

四、居委会、社区、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店铺、宾馆、酒家等管理人员有权对在各自辖区内摆卖、流动兜售槟榔者采取驱逐和没收物品的措施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销售者,有权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五、居委会、社区、商住区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店铺、宾馆、酒家不履行“门前三包”职责,本辖区内及各自门前地段内有销售、摆卖、兜售槟榔行为而不制止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第一把手的责任。

六、工商、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在城区内摆卖、兜售槟榔的行为。

七、严禁在城区公共场所乱吐槟榔汁,否则,按(三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新闻媒体要及时对违反规定在城区内销售槟榔的人和事进行曝光,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九、对阻挠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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