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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淘汰石灰土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2005]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5

施行日期:2005-09-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石灰窑业主:

为净化环境及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市环保部门曾于2002年1月31日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石灰土窑进行铲除,并多次深入宣传和发单通知淘汰期限,但你们却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又违法将被推毁的土窑修复或重建新的土窑继续生产石灰,严重污染环境。为严肃法律法规,巩固我市“一控双达标”成果,决定对市内各石灰土窑实行限期淘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窑业主必须在2005年9月20日前停止生产石灰,并自行清理和推毁各自的石灰土窑。否则,将由有关部门负责清除。

二、各窑业主要积极配合做好清除工作,确保淘汰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窑业主不得阻挠清除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五年九月五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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