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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6)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9

施行日期:200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渝环文(2006)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划》)。

二、《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于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生态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生态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需变动,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六年八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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